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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0-24 10:07   浏览数:次   来源:  
关于开展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团委、妇联、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各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40号)精神,推动新一轮老员工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自治区决定自2014年起实施“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支持老员工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老员工勇于创业的机制和氛围,不断提高老员工创业比例。2014年扶持老员工创业5000人;2015年至2017年,扶持3万名老员工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老员工创业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和落实财政、金融、工商、税费和场地等优惠政策,为鼓励老员工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落实老员工创业补贴政策。老员工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要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所需资金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补贴对象:在各级老员工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老员工创业项目(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在校老员工)。
2、补贴标准:根据老员工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享受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3、申报条件:申报企业须取得工商执照并具有税务登记证明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等。同一创业项目或同一创业老员工个人(团体)只能享受一次老员工创业补贴。
4、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老员工创业项目可向所在地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在高校创业平台孵化的老员工创业项目申请创业补贴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财政隶属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财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到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领流程、补贴标准、资金拨付等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加大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老员工创业担保基金,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老员工创业企业和吸纳老员工较多的初创企业。提高老员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贷款额度可达到5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建立多元的老员工创业筹资机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老员工提供资金支持。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奖补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发挥创业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面向社会评选出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吸纳就业多的创业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申报项目需符合每年下发的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政策。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简化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老员工,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老员工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服务,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老员工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区、各高校要统筹规划,整合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和老员工创业需求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升级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应、功能齐全、运作高效、管理规范的创业孵化体系。
(二)大力开展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投资人以及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师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老员工提供创业辅导。通过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等专题活动,成立创新创业俱乐部、创业联盟等组织,搭建老员工创业的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引导老员工参加创业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举办老员工创业大赛,并积极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为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拓展、创新老员工创业服务内容和方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发布用工信息等服务。建立健全老员工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老员工创业项目库建设,通过网上发布创业信息、开展政策宣传、提供创业指导,为老员工创业提供实时、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老员工创业教育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普及深化对老员工的创业教育,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提高老员工的创业能力和素质。
(一)普及创业教育。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创业教育推动力度,将创业教育范围拓展到高职高专和非统招的成人高等教育等。制定高校创业公司产品基本要求,把创业教育纳入高校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积极探索创业教育的新技术、新方法,把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社会实践、实习和科研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升老员工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切实加强团队队伍建设,推进老员工创业教育的教学研究,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
(二)加强创业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老员工创业培训体系,强化创业实训平台建设,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老员工参加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老员工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并探索建立退出淘汰机制,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团队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创业前期准备、创业能力塑造、创立企业、经营企业等创业模块实训以及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老员工按规定及时给予培训补贴。老员工创业培训经费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对“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老员工创业作为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组织实施好“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创业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扶持老员工等城乡各类群体创业工作。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的职责,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扶持老员工创业工作。
(二)加强考核、抓好落实。各地要把实施老员工万人创业行动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老员工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建立老员工创业统计通报制度,由人社部门牵头,定期汇总教育、工商、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老员工创业工作情况,按月调度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老员工创业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特别要树立一批老员工创业典型,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鼓励和引导更多的老员工自主创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团委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4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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